電子報第四十一期(93.12.03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判決評析

冒名創作不是侵害著作權

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認定大陸的華齡出版社,剽竊台灣另一漫畫家作品,再冒用幾米之名,出版「開心辭典」和「親子銀行」這兩本書,是侵害幾米的著作權。由於本案是被冒名的幾米提出訴訟,被剽竊的台灣漫畫家並沒有提出訴訟,對於本案而言,嚴格言之,只是違反大陸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八項規定,並不能說是侵害幾米的著作權,因為被告並沒有利用到幾米的著作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評析

黨徽與國徽,孰是孰非?

民進黨一干人等宣稱國民黨黨徽與國徽雷同,違反國徽國旗法、商標法,且不得登記為團體標章,要求國民黨三個月內修改黨徽,否則泛綠過半就要修改國徽國旗法,並增訂罰則。國民黨認為黨徽是一百零九年前國民黨率先採用陸皓東的設計,依法受著作權保護,民進黨要國民黨限期改黨徽是侵害著作權行為。以兩黨在法律人才濟濟,這些說法都是為了政治目的,故意誤導民眾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正確認識。

三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保護著作權的理論與實際

面對數位網路技術的發展,著作權人應該致力提供公眾可以合法利用著作的機會,讓他們以合法的方式付費利用;政府與學校須要加強著作權保護的宣導與教育,讓公眾清楚地知道著作權如何保護,不保護的後果與法律責任。至於侵害著作權的刑責,應該是對於嚴重侵害惡行的懲罰,並非保護著作權人的手段,不該讓任何侵害都要承擔刑責,否則著作權人失去調整產業結構,建立合理方便利用管道的誘因,人民將誤認著作權法是全民皆罪的惡法,是政府結合財團欺壓弱勢的工具,這絕對是違反著作權法制保護著作權,促進經濟與文化提升的原意。

四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盜版光碟後郵寄的法律責任?

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:「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拷備整部電影片,郵寄供女友欣賞,縱無營利意圖,因非「供個人或家庭目的」,亦非「在合理範圍內」,仍不符上開合理使用規定,已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,收受盜版光碟之女友,未有重製或散布行為,應無責任。

2.產品報價單的著作權?

產品報價單,其中的價格僅是一般事實之資料,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依該事實所完成的報價單整體,如果具有創作性者,可以被認為是編輯著作而以獨立之著作保護。這時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報價單整體,而不是其中的價格資料,若引用其中的價格資料,不會侵害著作權,若是將整個報價單引用且公開,則會構成重製或改作他人的編輯著作,除非合於合理使用規定,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3.教材使用台灣音樂之授權?

使用錄音著作中的一首歌,會涉及音樂著作、錄音著作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,他們的創作可以分割利用,是個別的著作,不是共同著作。由於表演的著作權受有限制,教材中使用錄音著作中的一首歌,僅會涉及利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,原則上經其同意或授權即可,可以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或唱片公司洽談利用付費事宜。

4.電子檔資料可否作格式轉換?

將購買之TIF格式資料,變換成為PDF格式,以符合電腦系統要求,進行讀取,此應不是修改程式,而是電子檔資料的格式轉換,並不適用第五十九條,可以尋求依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「其他合理使用」規定處理。

五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十八條(著作人格的期限)--著作人格權何時消滅?

2.第十九條(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)--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要如何行使?

3.第二十條(未公開發表著作之強制執行限制)--未公開發表著作可以強制執行嗎?

4.第二十一條(著作人格權之專屬性)--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或繼承嗎?

六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

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

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七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八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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